楼上说得对!买方实在是触犯法律了。
2011年2月15日,楼主递交注销沈某证号申请报告。买方完全可以依据与冒方签订的协议第三条:“在办证过户中如发生权属问题,甲方要赔偿双倍款。”冒方同意赔款,买方不肯、要地。于是有了2011年2月22日何某要挟、利诱冒方的手段。
2011年3月11日,由冒方亲笔签名的关于…………转让情况说明。有一段话“2009年7月份,以12,8万作价把这屋地卖给沈某,沈某汇给我12.8万元购地款。”附注:本说明一式三份,一份国土局存档,说明人和沈某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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