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此案的审判长叫***,那依楼主在1楼之所述,就是这个审判长,明日张胆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案件的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严重剥夺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开庭? 就是这个审判长,明目张胆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藏掖着判决书、没有按法律规定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害人、剥夺了被害人对审判结果的知情权及间接地剥夺了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请求抗诉权? 就是这个审判长,对被害人说出了“(你要取判决书,)你得到了被告人同意你来取吗?”、“通知你来开庭你也无法进入法庭(参加诉讼)”之类的没有任何法律常识的话的?
这样的人,居然也可以进入法院当法官,并且居然可以任审判长?合浦法院,你不怕人笑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