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所述属实,那合浦法院的这个审判长,无疑是个大法盲。
1、判决书应依法送达给被害人,无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应该依法主动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害人。现在合浦法院的这个审判长不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害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不但不将判决书送给被害人,反而在被害人向法院索要判决书时,说出“你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来取吗”这样的法盲话来,该处分!
2、强奸案件是隐私案件,虽然法院不开庭审理,可是,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是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应该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在隐私案件中,别说是被害人要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也可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合浦法院的这个审判长没有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审判长不但违法没有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事后是反而说出“通知你也没有用,你来了也不能进入法院”的法盲话来,实属法盲。
鉴于合浦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严重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因此,该判决属于违法判决。建议被害人向上级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认定原判违法,重新进行审理。
鉴于审判人员在本案中,无视《刑事诉讼法》,违法不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违法不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建议被害人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中共合浦县纪委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