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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合浦法院违法办案!致使受害者险些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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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愿 发表于 2014-7-16 19: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谢谢大家的支持,现在北海检察院已派人过来重新开庭了,谢谢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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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 发表于 2014-7-16 19: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华英雄 的帖子

华英雄:原回帖中打字过快,未细心检查,出现个错别字,更正如下:(红字为错字,红字后面的为更正字)

如所述属实,那合浦法院的这个审判长,无疑是个大法盲。

  1、判决书应依法送达给被害人,无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 .. (2014-07-16 10:21)
强奸案件是隐私案件,虽然法院不开庭审理
本想说不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是不同的概念,但想想楼主不是法盲,又对所有法条倒背如流,肯定懂得比法盲多,所以就不出声了,免得打错还得更正。

另外,原回帖中打字过快,未细心检查,出现个错别字,更正如下:(红字为错字,红字后面的为更正字)
.........撸猪(楼主)这是在误读法条.......

本人二指禅的拼音输入法,打LZ,会出现很多词组,希望这迟来的更正能稍稍缓和英雄那颗激烈跳动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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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su88 发表于 2014-7-16 23: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知法犯法,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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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330544934 发表于 2014-7-17 02: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华英雄 的帖子

华英雄:  如所述属实,那合浦法院的这个审判长,无疑是个大法盲。
  
  1、判决书应依法送达给被害人,无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应该依法主动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害人。 .. (2014-07-15 15:41)
[s:28] 必须给你一个赞,解释得太经典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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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330544934 发表于 2014-7-17 02: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SLJT 的帖子

SLJT:你的说法不妥,此案中被害人就是当事人,也不存在你的所谓假如。请你先看了《刑事诉讼法》再来好吗?假如受害人挂了,请你看《刑诉法》第七章,假如不挂请你看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 .. (2014-07-15 20:42)
赞,有你们在,合浦定能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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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330544934 发表于 2014-7-17 02: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华英雄 的帖子

华英雄:  这位SLJT先生说得很对。
  看他的回复,就是不懂装懂的法盲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是当事人,这样的法盲话只能他这样的法盲人才说得出口。

....... (2014-07-16 10:42)
华英雄,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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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330544934 发表于 2014-7-17 02: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衣上酒痕 的帖子

衣上酒痕:这个说法很牵强,照这么说,判决书根本就不需要送递任何人。因为任何人都可能会挂掉。

业务水平貌似不过关啊! (2014-07-16 15:43)
火锅挖坑自己跳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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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雄 发表于 2014-7-17 08: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火锅 的帖子

火锅:强奸案件是隐私案件,虽然法院不开庭审理
本想说不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是不同的概念,但想想楼主不是法盲,又对所有法条倒背如流,肯定懂得比法盲多,所以就不出声了,免得打错还得更正。

另外,原回帖中打字过快,未细心检查,出现个错别字,更正如下:(红字为错字,红 .. (2014-07-16 19:38)
  在下承认回帖中的“不开庭审理”是打错了。但是,这也是笔误而已,正确的应为“不公开开庭审理”,打少了“公开”二字。本人在6楼原回贴的内容是:“强奸案件是隐私案件,虽然法院不开庭审理,可是,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是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应该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在隐私案件中,别说是被害人要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也可到庭参加诉讼。”前面虽然误打了“不开庭审理”,可是后面紧接着说的是几个“到庭参加诉讼”。如果没有“开庭审理”,哪来“到庭参加诉讼”,所以,很明显是笔误而已。

  而象你说出“被害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受害人或者死去的受害人家属提出赔偿才是当事人”这样的法盲话,难道是笔误?学过法学的人都知道,这绝对不是笔误,而是法盲,要不就是故意歪曲法律为违法行为进行辩护。

  在下作为一名与发帖楼主素不相识的群众,在发帖楼主遭受严重的司法不公时,出于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良知和正义,指出合浦法院的严重违法之处而已。而你,好像被踩到了尾巴似的,立即跳出来,不但故意用“撸猪”的词语来辱骂本人,而且还故意歪曲法条,用曲解的法条为合浦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开脱和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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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雄 发表于 2014-7-17 09: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接上楼)
  在下作为一名与发帖楼主素不相识的网民,在发帖楼主遭受严重的司法不公时,出于作为一名普通群众的良知和正义,指出合浦法院的严重违法之处而已。而你,好像被踩到了尾巴似的,立即跳出来,不但故意用“撸猪”的词语来辱骂本人,而且还故意歪曲法条,用曲解的法条为合浦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开脱和狡辩,这不得不让人合理地怀疑你是合浦法院的工作人员,要不就是合浦法院的帮凶。

  即使你身为合浦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因此而为自己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作辩护。错了就是错了,对群众司法不公就是司法不公,被曝光了违法行为,就该低调点,态度好一点,给群众一个合理的解释,诚恳地承认和改正错误,而不是故意歪曲法条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开脱和辩护。

  做人,要有一点点的良知,看看大家在回帖中对你的评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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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男人 发表于 2014-7-17 15: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夜愿 的帖子

夜愿:谢谢大家的支持,现在北海检察院已派人过来重新开庭了,谢谢大家,谢谢 (2014-07-16 19:32)
中央巡视组要到广西了。他们不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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