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标题是不成立的。政府是主管部门,法院是执法部门,两者都不存在与民争利。合浦县第二麻纺厂的产权归厂方所有。原集资者所争的利只和厂方有关。要打官司,楼主方只能找厂方。
1.楼主所提出的划清产权不成立。产权一直归第二麻纺厂所有。不用划也清也不存在划。若楼主方认为拥有产权可起诉。若法院应该立案而借口不肯主案的,楼主方可起诉法院或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关键是要确认这事是否属法院应该立案而不立的。
2.政企分开。镇政府一级哪个官员敢认定该厂产权归原集资者,其讲话有法律效力吗?那就是权大过法了。
3.楼主方提出其原集资者是投资办厂的原始股东,麻纺厂产权归原集资者所有。事实上无法律依据。麻纺厂没有成立过董事会,也没有过分红。而其所讲的集资款是在原环城乡政府办好了办厂报告并获县政府批复后才向社会宣传或出示招工启事而依招工启事而交的集资款,该笔集资款每人1500一一2000元。计息,五年期满还本息。事实上厂方在1996年前巳基本还清了这笔集资款本息。计息期满归还本息的集资款不是股金,故原集资者并非股东,而是带资进厂工人。其提出拥有麻纺厂产权无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