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因此,不能动辄严厉追究某种行为的责任,对一种犯罪的量刑,应考虑到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各种犯罪情节,进而给出量刑尺度,而非一刀切地从严处理。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言,既有拐卖妇女儿童一人的,也有拐卖多人的,还有拐卖后杀害被害人的。那么,对不同情形的拐卖自然应作出不同的量刑判罚。如根据现行法律对拐卖一人的量刑五到十年。可若将其量刑起点提高到十年以上,对拐卖三人以上或者偷盗婴幼儿后售卖的犯罪行为,这些情节更重的犯罪就难以处理了”这段我不大理解了。其实拐卖1人或者多人都应该是重罪。比如杀了1个人不要判死刑,如果判了死刑那么杀了几个人又怎么判刑呢?能这样说的吗?我认为拐卖1人最少要判刑15年。如果制定了这样严的法律,都还敢去拐卖儿童。就不能怪法律严哟。如果谁说不要这么严,万一哪天拐卖到了自己的宝贝儿子时,你还这样说吗?你肯定说要千刀万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