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07月10日21时40分,庞某荣饮醉酒后驾驶桂EWBXXX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权、陈某栋、陈某业沿325国道由合浦县山口镇往合浦县城方向行驶,至325国道620km+500m处(合浦县珠光农场路段),与前方同向由陈某贤驾驶临时停车在道路上的桂E10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桂EWXXX号小型轿车上庞某荣、陈某权、陈某栋、陈某业四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庞某荣饮醉酒后驾驶制动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能充分观察道路状况,遇险采取措施不及,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陈某贤驾驶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后部反光标识不合格的重型货车夜间上道路行驶,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其交通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陈某权、陈某栋、陈某业搭乘机动车,没有与此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综上所述,庞某荣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较为严重,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陈某贤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较轻,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陈某权、陈某栋、陈某业的交通行为合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庞某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贤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权、陈某栋、陈某业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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