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拨打国税的电话进行了投诉,在说明事件缘由后,国税电话里回复,
:2011年购的车,在2014年是出具不了2011年的发票的。
?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款方不开发票给付款方,该怎么处理。
:......(无声)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他们不开发票,你们不是应该责令他们依法开发票的吗,还可以同时对他们进行罚款的吗。(友情连接——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记下了,我们会进行调查和跟踪处理,争取给您(很有礼貌)一个满意答复。
据过后了解,合浦鸿华车行并非商家的注册商号,注册地址也不是在还珠中路,商家不仅不开发票,而且收据用章也不规范,用的是他们内部的私章,而非对外的公章,存在故意掩盖真相的嫌疑,不过,这换马甲的小伎俩还是很容易识破的,查一下就清楚了,还珠大道的店面是注册地址,商号多电动二字。
顺带曝光下黑幕:据知情人士透露,某些个体户小店家经常会更换店铺商号和改变经营地址。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规避售后的责任,一旦商家赖皮,说你这车不是跟他这家买的,而是跟以前的某某家买的(其实是同一个老板开的店,但这店已经不存在了),那么消费者将很难通过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维权。这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也难怪车行的人应对消费者维权时底气十足,原来是早留有后手了。大伙以后购物可得擦亮双眼了,坑蒙拐骗无处不在。
下午咨询下工商,今天估计没结果了,明天再分解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