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县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一律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核发号牌 、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为方便市民尽快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止,全县设立11个电动自行车集中注册登记站(登记站地址由县公安局另行公布)受理注册登记。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集中注册登记期届满前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本通告发布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四、对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
五、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者,要填写申请表,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不予办理登记。
七、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九、集中注册登记期届满后,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本县范围内的道路行驶。
十、电动自行车集中注册登记期届满后的登记安排,由县公安局另行公布。
2014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