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泽
发表于 2014-5-12 16: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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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西
供电部门认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明知在施工河段附近有电力设施(电杆、拉线、电力线路)的情况下,只由村民和村委同意便擅自施工,事先没有通知供电部门并提出修渠要求迁移电力设施。导致在施工开挖过程中损坏电力设施,该线路在施工前并未出现上述安全隐患,供电部门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施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并且表示,如果因水利建设需要,在建设规划的前期,建设方要通过实地勘察,充分预见原有电力设施对修渠的影响和可能的后果,双方单位要通过沟通配合,采取双方一致认同的整改方案予以解决,不能够不实地勘察拍脑袋就开干。如果事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就不会出现今天的安全隐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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