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新闻发布厅:
事件回放:2014年3 月10日上午6:17分,合浦一中学生李某某(女)从其宿舍309出发,携带在本宿舍削水果用小刀,于6:18分走至女生宿舍606,用水果刀切割手腕后从临街窗户往校外街面跳楼,学校及时报120和110,送合浦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死亡。
事件相关1:3月11日,县公安局向家属通报死亡学生的调查结果,认定为自杀。3月12日,法医当场向家属通报尸剖结果,进一步认定为自杀,是事件,不是案件。
鉴于此,1、该学生是自杀行为,年龄超过十八周岁,具有完全独立行为能力。2、学校在教育和管理中没有出错。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自杀,学校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学校从人道主义出发,除出钱处理后事外,予以适当抚恤金。
家属提出高额赔偿要求。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学校还提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属不同意走法律途径,双方协商未果。
3月11日,其母亲在教育局大哭。再次协商未果。
3月12日,再次协商未果。
3月13日,再次协商未果。
3月14日,再次协商未果。家属亦不同意走法律途径,并在协商现场拉白布,被公安干警制止。
3月15日,再次协商。结果未知……
事件相关2:
据合浦县公安局调查如下:
1.从现场调监控视频查看没有外人,系自己行为。
2.检查日记、笔记本发现该学生悲观厌世情绪严重。
3.检查手机通讯记录未发现异常。
4.前一段时间该女生模拟考试没考好。
5.该学生父亲一年前因中风瘫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