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涉字(1994)0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区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治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各部委、部队、各盛市、自治区来我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自治区管理或自治区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地域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管理。
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品房预算成本、税费、利润核定基准价格,开发公司销售(预售)商品房时,根据市尝地段、楼层和朝向等情况自行拟定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房地产增值税。
第四条 商品房基准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和期间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发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发生的支出。
6.管理费:即开发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之和,以1-5项为基数,按公司等级标准计算:一、二级公司4%,三级公司3.5%,四级、五级公司3%,三资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4%计算(上述各类公司上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按规定已包括在内)。
(二)税费:税金按税法规定计算;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厅规定计算。
(三)利润:以1-5项为依据,不超过20%,具体比例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不含城市城区)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情况及各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