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东欧经济转型国家 |
在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中,仅捷克与波兰没有经历住房的急剧私有化,其自有住房与租赁住房仍然保持了相对平衡的比例,其它国家则由于80%甚至90%以上的住房自有率,形成了所谓超住房自有社会。东欧经济转型国家的住房政策基本上可视作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与低级福利模式(rudimentary welfare regime)相结合的产物[42],目前远未定型,仍处于快速演变过程中。 |
转型之前,公有住房在绝大多数东欧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在城市区域。但在部分东欧国家与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私有住房也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这主要是由于较低的城市化率,如摩尔多瓦、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等,但在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与塞尔维亚,城市中住房私有也较为常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晚期,保加利亚84%的住房为私人所有,匈牙利与斯洛文尼亚私有住房约占70%,捷克斯洛伐克与波兰私有住房约占40%[43]。 |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东欧国家公有住房的大规模私有化主要采取了三种方式:低价销售或免费转让给租住户;二战后征收的住宅归还给原所有者;合作住房产权分割。归还原主的私有化方式在一些国家形成了特定的私人住房租赁市场[44]。 |
在住房私有化的同时,东欧国家也开始了一系列住房与产权制度改革,但由于土地与金融市场建设滞后,有效的住房市场并没有形成,出台的各项政策大多歧视性对待租赁市场的参与者,进一步强化住房自有[44]。 |
苏联在解体之前,其城市住房基本属于国家所有,城市中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住房约占79%,在少数大城市则高达90%[45]。对于这些国家所有的住房,其租住户几乎拥有永久的租赁权,且仅需支付很少的名义租金,租金的价格自1928年设定后即保持不变,因此,这种永久的租赁权类似于住房自有。住房的极度短缺贯穿整个苏维埃时期,普通家庭为分得一套住宅一般需要等待8至10年。1988年俄罗斯首次认可了城市住房的私有权,允许合作住房的住户在支付完所有成本后获得住房的所有权。在1990年至1996年间,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住房所有权结构被迅速改变。立陶宛最早进行了大规模的住房私有化,到1994年,私有住房已经占到87%。爱沙尼亚于1993年秋开始私有化,到1996年7月私有住房占到80%[46]。俄罗斯真正大规模的住房私有化开始于1992年,但联邦各地区的私有化速度与私有化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到1996年俄罗斯39%的城市住房被私有化,到2004年这一指标达到60%[47]。自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住房建设发展缓慢,莫斯科等大城市极为有限的住房建设集中于豪华型公寓,不充裕的贷款资金供给与过高的借贷利率使普通中产阶级家庭难以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因此新房的建设与购买对大城市的住房自有水平总体影响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