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通过 12328平台投诉,2025年 6月1日上午 11:19,该群众通过XX平台下单从合浦县廉州镇东校场东路XX城到海城区XX海鲜大排档,XX公司北海分公司提供的服务车辆为车牌号桂 EUN8**的5座的丰田牌小轿车。经核查,XX公司北海分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号为 4505001051**,但本趟运输派单的桂 EUN8**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于 2025年7月16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目前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2023]3 号)的规定。
本案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案中涉及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及提供服务车辆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问题。办案中,通过广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查询以及现场查验、调查询问,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判断,即,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来源:合浦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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