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个“车” 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都是一样的
近日,北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接到报警称,在银海区禾塘新村丽水小区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与路边出租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倒地不起。
接到报警后,第四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调取视频监控并对事故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还原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当天0时21分,范某某驾驶桂CLP***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银海区禾塘新村由西往东行驶至丽水小区路段时,车辆突然失控,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向前滑行,碰撞到莫某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桂ED66***的小型客车,造成范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范某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 251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标准。范某某坦言,聚会饮酒后,他觉得电动自行车“速度慢、容易控制”,便抱着侥幸心理独自骑车回家,没料到酒精会让反应变得迟钝,才刚上路就控制不住车辆,最终酿成事故。
经调查,民警认定:当事人范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莫某某无责任。
北海公安交管提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不仅威胁自身安全,还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酒精会显著削弱驾驶人的肢体平衡与控制能力,降低判断力和注意力,导致突发状况下无法及时正确应对。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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