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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在合浦如何申请公租房?住建局发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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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翔 发表于 2025-6-17 11: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关于合浦县城镇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受理的通告

根据《合浦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发〔2016〕6号)、《合浦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合政发〔2017〕17号)以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合浦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23〕4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合浦县本级2025年度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机制,可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续租申请,保障类型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等六类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A类)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县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纳入《广西城市困难群众数据库》内或经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B类)

1.申请人具有本县县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纳入《广西城市困难群众数据库》内或经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县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C类)

1.申请人具有本县县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年执行标准为44000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倍(2025年执行标准为264000元/年/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D类)

1.具有本县县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县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县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申请人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县县城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农民工)可以申请实物配租(E类)

1.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具有本县居住证(本县农民工具有本县户口)。

2.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含2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县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年执行标准为44000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倍(2025年执行标准为264000元/年/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县城规划区域内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改造项目或租住县直管公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F类)

1.申请人居住在本县城规划区域内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改造范围内或租住县直管公房的,且实际居住生活2年以上(含2年)。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年执行标准为44000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倍(2025年执行标准为264000元/年/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除租住本县城规划区域内纳入棚改将搬迁的直管公房外未再租住其他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租赁公租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以上A、B、C、D、E、F类情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者年满30周岁以上的(含30周岁)单身人员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独立申请。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七)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住房困难人员、现役军人和军队职工家庭、优抚对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可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本县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已取得实物配租保障的,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补贴;属低收入家庭或低保边缘户保障的(含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


三、本通告执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下一年度在公布新的住房保障条件之前,继续按本《通告》的住房保障条件受理申请)。


四、申请受理单位及地点

(一)办理首次申请

1.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A类)的,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2.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申请人属B、C、D、E、F类的,到廉州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二)办理变更申请或续租申请。

申请人到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廉州镇学宫街38号二楼203室)提交申请。


五、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镇人民政府受理登记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二)初审和公示:镇政府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镇政府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和公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信息在合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住房保障”栏目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情况通知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申请人即可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合浦县申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需提供材料


(一)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5.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二)本县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纳入《广西城市困难群众数据库》内或经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或低收入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5.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三)本县县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四)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D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无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6.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如申请人已结婚的,仅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五)在本县县城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农民工)(E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有效的居住证(由非本县户籍的主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7.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六)在本县城规划区域内纳入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和租住县直管公房居住(F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部门)出具的棚改、危改或租住直管公房等有效证明;

5.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七、申请受理单位

(一)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受理单位:

廉州镇人民政府

(二)申请租赁补贴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

监督电话

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213608、7218588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合浦县住建局、合浦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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