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桂0521执18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健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张健东名下的财产进行悬赏执行,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张健东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财产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健东,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山口镇山西村委会矮岭村13号1**室,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80216****。 二、执行标的、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健东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张健东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 三、悬赏金计算方式: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十; 四、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确定发放顺序,并在财产执行到位后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庞法官,
联系电话:0779-7207326
,邮编:536100,地址:合浦县迎宾大道138号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桂0521执4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海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李海花名下的财产进行悬赏执行,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李海花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财产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悬赏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海花,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白沙镇龙江村委会黄牛坡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11124****。 二、执行标的、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海花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李海花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 三、悬赏金计算方式: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五。 四、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确定发放顺序,并在财产执行到位后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779-7216192 ,邮编:536199地址:合浦县迎宾大道138号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