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近日,铁山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管控中发现并查处一起建筑垃圾违规倾倒案件。
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在铁山港区兴港镇彬池村委横冲村发现本案当事人廖某轩正在倾倒建筑垃圾。因其涉嫌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于当日对此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13时23分,执法人员对涉案当事人廖某轩进行调查询问。
当事人描述,他于事发当日驾驶装载了建筑垃圾的皮卡车辆沿途寻找可倾倒垃圾的地方,发现了一处隐蔽场所,他认为该场所地面上存在其他垃圾属于无人管理状态是可以倾倒垃圾的,并表示这是他第一次在该地倾倒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涉案当事人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其立案处罚并进行严肃教育,违法当事人廖某轩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廖某轩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不仅影响市容环境,也对周边生态造成破坏。希望广大居民群众引以为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保护城市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参与,欢迎居民群众发现类似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潮起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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