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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专挑超市、粉店下手!有人在北海使用假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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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吾德馨 发表于 2025-5-13 14: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随着移动支付的盛行,民众日常多采用手机支付,一些犯罪分子便抓住人们现金使用减少、防范意识下降的心理,使用假币。


“杨某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期,由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持有、使用假币一案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杨某某携带22张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冠字号均为:K21R782662)到北海,于2月3日至4日期间,骑共享单车在北海市内转悠寻找使用假币机会,后在北星路某超市、某鲜粉店、某猪脚粉店等多处店铺以购买小额商品找零等方式,成功使用了6张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案发后,抓获杨某某并查获16张百元假人民币。经查,杨某某曾于2017年至2023年因持有、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使用假币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稳定。在外出消费或者使用钱币交易时,务必要提高警惕,仔细鉴别,谨防上当受骗。致富之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若不小心误收了假币或发现有人持有、使用假币,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严禁二次流通,严防风险扩散累及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来源:北海海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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