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MA5PNBN6XE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xx镇xx村委居xx村81号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1月19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移交线索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海市合浦县xxq镇XX居委XX村81号的北海XX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活动过程中存在大量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重复的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对你公司上传至“北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信息平台”的检测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 上述42辆车采集的OBD过程数据与尾气检测过程数据在同一时间段的车速不一致,OBD过程数据车速不符合GB18285-2018以及GB3847-2018中测量方法标准的工况要求,采集的数据失实,不能作为OBD检测合格的判断依据,你公司仍对上述42辆检测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证明:查阅你公司2023年以来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有大量不同厂牌、不同车型的车辆OBD检查项目中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大量相同码“23067LMNOP8345TU”重复出现;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召回在检测报告中出现相同的CALID码的桂EC3933车辆进行复检,检测结果显示该机动车CALID码为“D1038502C3”,与2024年8月1日的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编号:450500212408011039260104)显示的OBD检查CALID码为23067LMNOP8345TU的情况不一致。 证明:你公司现场操作规范,查看你公司电脑里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未发现异常。 1.2024年11月19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北海XX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其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25年2月21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北海XX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站长黄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营,环检车间有1条重柴环检线、1条轻柴环检线、1条轻汽环检线;你公司环检收费100元/次;检查当日召回1辆机动车进行重新检测。 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营,执法人员复查现场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北海XX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1日,提供单位:北海裕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3.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从“北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信息平台”下载的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42份。 4.你公司出具的OBD检查项目中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为23067LMNOP8345TU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4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北海XX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5.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定证书复印件6份、校准证书复印件16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北海XX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一)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处壹拾叁万壹仟玖佰柒拾陆元整(¥131976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联系人:冯嫔、范雪萍,联系电话:0779-3203387)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我局换取正式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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