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住宅小区都有水池、园林景观,业主在其中休闲赏玩的同时,也要注意安全。近日,梅江区法院就审结一宗小区花园内幼童滑倒受伤引发的涉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2月某日上午,4岁的小新(化名)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小区内的喷泉水池边玩耍,越过喷泉水池围栏后跳入未注水的水池内,来到水池中间雕塑的台阶上,从台阶处下来时踩到地面积水后摔倒受伤,导致住院4天。
小新的父母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多阴雨天气的情况下,未能加强管理、防御与清洁,且未能对涉案喷泉水池正常注水发挥功能,导致小新涉险,在喷泉水池内摔倒,应当对小孩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辩称,事发之前,已在水池显眼位置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定时安排人员对案涉水池进行维护及对整个小区范围内进行日常的巡逻防护,并且在相关场所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2022年春节期间雨水较往年偏多,至事发时整个水池均有积水存在,公司张贴的“请勿戏水”的标志起到了相应的警示作用,且水池的高度对于防止一般人员进入水池内有基本的防护。对于进入水池尤其是连续下雨后存在积水的水池,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对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预判,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保护责任。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小新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梅江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受伤的场所在小区内的喷泉池内,喷泉池周边设有低矮封闭的围栏,喷泉池的主要功能为美化环境,虽然事发时并未注水,但未改变喷泉池的性质,喷泉池仍然不是供业主玩耍、运动的场所。小新在事发时仅4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其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及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基本的判断,而时刻应处于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的看护下。事发时,原告的临时监护人、小新的奶奶虽然在旁边,明知喷泉水池是不能入内玩耍的场所,在看到小新入水池后却未及时阻止其继续行走,最终发生孩子滑倒摔伤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原告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所致,造成小新的损失应由小新的监护人自行负责。从现场来看,喷泉水池内有积水,地面上有一些泥沙沉积物,无明显的苔藓和落叶。小区物业公司对喷泉水池进行了打扫,且在水池边上设立了“禁止戏水”的警示性标志,水池内的积水也与事发时的多阴雨天气有关,故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管理义务。
最终,梅江区法院驳回了小新父母的诉讼请求。小新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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