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严厉打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力度之大,广大群众有目共睹。然而,部分因酒驾被查获的驾驶人不仅没有吸取教训,还心存侥幸、胆大妄为,再次酒驾被查获。近日,一名广西巴马籍男子因再次酒驾被合浦交警查获,由于是“二次酒驾”,除吊销驾驶证、罚款1000元外,还受到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2021年10月22日,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一名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黄某(男,46岁,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六能村人)送进拘留所,违法行为人黄某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2021年7月24日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西场中队在辖区开展酒驾交通整治行动时,20时24分左右,在沙岗镇上乌家路口路段查获黄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对驾驶人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显示结果为:43㎎/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发现黄某曾于2019年3月7日被西场中队交警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此次属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据黄某陈述,他当天傍晚在自己工作的沙岗镇某烟花厂内饮用了两杯酒,虽然明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但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交警不会再查到他,且当时自己的老婆身体不适,身边也没有人能开车,于是就自己硬着头皮开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黄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警方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 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
生命安全无侥幸,“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一个硬道理, 交警处罚从来都不是目的,路畅人安才是我们的追求。
来源:合浦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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