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2021年房地产经纪市场
专项整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1〕1号)精神,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市场规范经营,聚焦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等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联合决定,从2021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开展有关房屋交易服务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存量房经纪机构(含加盟店)等。
二、整治重点
(一)伪造公章,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散布谣言;
(二)恶意炒作,对房源、客源形成垄断,编造、传播、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或者以私下内部认购、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的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
(四)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五)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订金;
(六)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七)以虚假折扣或变相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服务费等费用为借口,变相涨价、价外加价;
(八)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九)强迫买受人选择自己指定的商业银行或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
(十)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提高贷款额度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
(十一)捏造散布涨价降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十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或者承购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十三)发布虚假、违规售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售的重要信息,诱骗误导群众看房购房,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十四)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和已查封、冻结等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五)不具备房屋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六)其他违法违规或涉黑涉恶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7月15日—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组织成立检查组,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舆情监测、信访案件梳理等方式,对本市市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集中重点检查,并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8月1日—8月1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做到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清退一批。整治过程中,对上级转办、投诉集中的经纪机构违法行为进行从严处罚。对违法交易行为易发区,重点开展普法宣传和交易风险警示。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1年8月16日—8月31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部门治理长效机制,并于9月1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明确检查组人员,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和检查时间、线路。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行政处罚、公开曝光、清退出市场等方式进行全面整治,属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报送市发改委;属于违反住建领域行政法规的,转办市综合执法局;属于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转办市市场监管局;涉嫌伪造公章、违法犯罪、黑恶势力等,报送市公安局处理;属于违法税务法律法规的,转办市税务部门处理。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主动与媒体联系对接,全程跟踪报道,加强新闻宣传,正确舆论引导,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
(四)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规范经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其他事项
合浦县可参照上述通知开展本县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来源:北海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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