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出让金征缴工作,确保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处理欠缴土地成交价款或出让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起至今,凡“招拍挂”土地的竞得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含工业、仓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及工业、仓储用地改变用途的申请人),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或市政府批文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或出让金的,须在2011年1月31日前缴清土地成交价款(或出让金)及滞纳金。
二、在2010年12月31日前缴清土地成交价款或出让金的(含催收通告发布前已缴清的),从逾期之日起至缴清土地成交价款或出让金之日止计收滞纳金。滞纳金以逾期欠缴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
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缴清土地成交价款或出让金的,在按前款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每日按逾期欠缴金额的1‰加收滞纳金。
三、在2011年1月31日前(含在催收通告发布前)已缴清土地成交价款或出让金的,原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市政府批准文件仍然有效,市财政局按规定开具出让金票据并收取滞纳金后办理用地手续。在2011年1月31日前未缴清土地成交价款或出让金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由市国土局报市人民政府解除竞得土地的《成交确认书》,并按相关约定依法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出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市政府批文作废,原审批事项终止办理。对其中划拨土地,根据城市规划及城市建设需要,逐一依法收回。
四、逾期未缴清土地成交价款或出让金的,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将欠缴名单入网上传至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原以“招拍挂”方式竞得土地并已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发〔2009〕49号)的规定缴纳70%成交价款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剩余价款及相关利息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
六、2009年7月27日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催收通告》与上述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的处理意见为准。
特此通告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北海市财政局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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