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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郑琦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郑琦等27人分别上诉称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原判量刑过重等意见。
郑琦等26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郑琦等26人的定罪量刑均予以维持;因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武汉寻衅滋事的部分事实有误,对其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依法予以适当调整。遂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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