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政府建设令箭甫出,实效立现。上周,针对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传出新消息,有媒体报道,“取消行政强拆,要用强拆时走司法程序”成为最振奋人心的焦点。
一旦此法规得以兑现,便意味着困扰中国城市建设、引发诸多民生问题的大拆大建模式面临巨变,而以往的“行政拆迁—低成本储地—高价转让—地方政府、企业双赢”的逻辑链面临断裂之危。新拆迁条例在经历了年初的公开征求意见后,一度几乎淡出了公众视野,而此次新消息的传出,印证了一点,就是审慎、再审慎。对于这样一个关乎国计民生,关乎经济甚至政治大局的重要法规,相关部门的确需要深思熟虑,公平考量诸方的权与利。
然而,土地作为民众安身立命之本,其变革路径注定且艰且远,新拆迁条例针对的不仅仅是国有土地,民生问题更为集中的农村集体土地、也包括城中村等问题依旧期待解决方案,呼唤《拆迁法》之声高亢依旧。而即便是针对国有土地拆迁,仍有问题需要继续思考。
首先是国情。新拆迁条例中明显借鉴了美国模式,美国把政府出面的拆迁定义为“政府行使国家征用权有偿征收私人财产”,而行使此权力需满足三个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拆迁户提供“公平补偿”;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然而,美国地广人稀,且城市化进程已基本完成,拆迁重建讲究的是质而不是量。而我们面临的现状是,面对规模空前的第二轮城市化浪潮,拆迁也要讲究“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因而在城市建设中广泛采用政企合作模式,不少都是企业出资政府出力,双方得利,因此,在拆迁中就很难对“公共利益”进行评判,这便引出了第二个问题。
一旦拆迁难以达成协议,不能进行行政强拆便要走司法程序。这种司法程序无疑是一个新鲜事物,如何评判拆迁的合法性抑或是符合“公众利益”抑或是补偿条件是否合理,便成为头等要旨,这就需要根据中国国情作出详细的解释细则,并能做到与时俱进的调整,需要更为审慎的进一步作为。而在民与官对簿公堂的局面下,司法公正的维护是一方面,而是否能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相比当事双方更为客观的拆迁评估或是评价作为仲裁证据,也应在规划范畴之中。
再者,法规在对于拆迁方作出更明确限定的同时,也应对被拆迁方和一些相关人员作出更明确限定。之前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的中国式拆迁,造就了某些从中获利的掮客甚至“拆老大”,也不时有“当夜种树”、“临时盖房”等怪现象发生,对此也该有更明确、更具威力的法律条文,毕竟,公平是要针对各方的。
最后的一点隐忧,便是进入“司法强拆”阶段的城市化必然要增加相关成本,而这会不会成为推动地价乃至房价进一步上涨的又一个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