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药家鑫的犯罪手段残忍,同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刑法判处药家鑫死刑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司法活动是独立的,舆论只能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但舆论监督决不能干预司法,形成舆论审判。在药家鑫案中舆论干预了司法的独立,形成了舆论审判。
由以上对药家鑫事件的分析,我们看到,从对案件实体结果的监督来看,新闻舆论监督起到了正面的作用;但在审判前,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大量评论、广泛报道,绑架了公众的舆论,在一审开庭之前就已经给出了审判结果——药家鑫罪该万死,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对一审及二审造成舆论压力。新闻舆论监督就此走上异化之路。其结果是严重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危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