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合浦一男子却不以自己劳动取得钱财,多次驾驶摩托车在路上公然抢夺他人财物,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庭审现场
2016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325国道十字村委会白水塘村的路段以飞车抢夺方式,抢走驾驶电动车搭载老人、小孩的李某一个挎包,内有现金180元、华为5s手机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127元)等财物。尝到快速来钱的甜头后,张某及其同伙又于同月11日、13日、17日、19日以类似手法在廉州镇、闸口镇、常乐镇继续疯狂作案五起。截至归案时,张某共抢夺6起,金额1150元,手机5台(估价参数不详,无法估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但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合浦法院)
图文:叶晓玲
编辑:杜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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