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对“7.15持枪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正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黄正权抢劫的16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
2016年11月28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7.15持枪抢劫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正权涉嫌抢劫罪。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2016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正权随身携带一支改装射钉枪、一把柴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到合浦县廉州镇周六福珠宝店内,拿出枪支对店员进行威胁,并用柴刀将该店项链展示柜玻璃敲碎,抢劫16条黄金项链后逃离该店。在逃离现场途中,黄正权驾驶摩托车至合浦县廉州镇仁爱医院门前与两名老人相撞倒地,其抢劫所得财物遗落地上后逃离。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吻合。
法庭调查结束后,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黄正权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后,黄正权投案自首,有减轻处罚情节;黄正权所抢劫的赃物掉在地上,被该店的工作人员拿回,被害人没有受到损失;黄正权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其行为没有达到其所追求的结果,应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在抢劫中,黄正权已把抢劫的赃物放进其包内,并持赃物驾车逃离现场,已实际掌控所抢劫的赃物,构成抢劫既遂。黄正权在驾车逃跑中与他人相撞,赃物意外掉下,后面有保安等人追赶,才弃赃驾车逃跑,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
整个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对辩护人的发言申请均给予了许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正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正权犯抢劫罪成立。
2016年,“7.15持枪抢劫案”曾轰动一时,7月15日上午10点50分,合浦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调查,5小时候后,黄正权即被抓获归案。令人唏嘘的是,在侦查阶段,黄正权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他之所以抢劫周六福珠宝店里的黄金,是因为其没有钱还信用卡。
据悉,2016年,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共起诉“两抢一盗”案件173件216人。2017年,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对“两抢一盗”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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