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罪犯王宗仁故意杀人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王宗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宗仁,男,1946年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据了解,被告人王宗仁与被害人林某某(女,殁年71岁)曾是北海市食品厂同事,后因跳舞后交往较多。
2015年1月9日9时许,林某某来到王宗仁租住的北海市广东路某小区房屋内,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王宗仁乘林某某上卫生间时,用一缸盖朝林某某头部击打,林某某倒下并呼救,王宗仁因怕被人听到,遂起杀意,用瓦缸等物品连续击打林某某头部,至林某某死亡。后王宗仁用菜刀、钢锯、铁锤等工具将尸体肢解,将部分尸块从厕所冲入下水道,将其余尸骨装在泡沫塑料箱中分两次抛入北海市北岸海滩附近的海中。
罪犯王宗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市中院依法判处王宗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宗仁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王宗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王宗仁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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