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是中国的基层政权,在1958年-1981年期间因人民公社化运动,镇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几乎消亡。但1982年12月4日,新修订的宪法又明确规定镇为基层政权。1984年11月22日,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建制镇数量开始迅速增长。
对于设镇的标准,1955年和1963年都公布过不同的标准,现行的设镇标准是1984年颁布的。现行标准规定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或者总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可以撤乡建镇;县政府所在地均应设镇的建制。
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一个行政建制镇,要由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建立,并且有相应的行政领导,说白了就是一级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