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蔡卓峰 于 2010-5-29 23:20 发表 
我们是悼念同学,这样有错吗?
错很大。
别以为没听说过法律就可以犯法,不知道条例就可以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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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北政布〔2009〕83号
近期,我市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多见,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性。“孔明灯”又名“许愿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其他建筑物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孔明灯”列为易燃物品进行管理,各级部门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开展巡查,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山林、农村火灾;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对非法经营“孔明灯”的店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档,由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杜绝群众在该类场所燃放“孔明灯”现象;宣传、教育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市民、学校师生、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孔明灯”。
三、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监控,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强夜间巡逻,发现燃放“孔明灯”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公安消防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执法部门对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广大群众应积极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工商:12315)。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