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058中规定,商品房基准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和期间费用。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发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商品房价外收取水电安装管道燃气开户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函〔2010〕264号)规定:商品房水电建设安装收费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属政府定价。水电建设安装工程发生的支出属于房屋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范畴,应计入房价,不得向买主另外收取相关费用。其次,管道燃气开户收费不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属市场调节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房价内已包含管道燃气开户费用的,则不得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