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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开审理——“万斤病死猪肉加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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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发表于 2014-2-28 08: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2月26日上午9时,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万斤病死猪肉加工案”,欧某某等11人涉嫌非法开设屠宰场、从养猪户收购病死猪肉后加工成肉巴或熟食销售,被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欧某某自2011年10月起,租用银海区北背岭大学园区旁一鱼塘,在鱼塘旁非法开设屠宰场。他从周边农村养猪户处收购病死猪,运到私自开设的屠宰场内进行屠宰,并将屠宰好的病死猪肉运回海城区靖海镇马栏大小岭村某住处进行加工。部分由被告人欧某某以每斤7元至8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石某、莫某等人用于制作肉巴出售;部分由被告人吴某加工成熟食后对外销售;部分则以每斤5.5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经营快餐店的被告人韦某、包某、吴某、黄某、廖某等人。整个过程形成一个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的“一条龙”产业。
       2013年3月21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欧某某等人的非法屠宰场和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的锅具内正在烹制猪蹄。执法人员当场从冷藏柜中查获冷冻的猪腿、猪肉、排骨零碎肉等共1991斤。后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送检猪肉样品被检出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大肠杆菌病、沙门氏菌。
        警方在侦查此案时,提取被告人欧某某记录的各类销售单据共17张。经统计,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欧某等人共销售病死猪肉16113斤,销售金额为93783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欧某等人共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石某、莫某、龙某、韦某、包某、吴某、黄某、廖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该案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欧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被告人石某、莫某、龙某、韦某、包某、吴某、黄某、廖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多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以初犯、悔过为由请求法庭轻判。
       海城区人民法院将于3月10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来源北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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