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北政布〔2013〕6号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新闻单位、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六)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及场所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建筑物内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九)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二)其他易引发火灾事故区域。
二、宾馆、酒店、饭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室内禁止燃放冷光烟花(又称冷烟花、冷焰火)以及其它烟花爆竹。
三、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烟花产品。
四、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七、禁止在限制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燃放的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
九、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地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当地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北政布〔2009〕8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要求,切实加强对“孔明灯”的监控管理,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各类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教育。被监护人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