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2月份在合浦某小区购得商品房一套,定于2012年9月份交房,但当我和家人欢天喜地去收房时,发现房屋漏水现象很严重,于是拒绝收房。后来该楼盘开发商跟我们承诺一定会尽快修好漏水之处,还劝我们先收房,但我跟家人商量还是决定等修好了房屋再正式收房,毕竟几十万的房子,不能这么随便敷衍了事。而且听很多朋友说,你没收房的时候有啥问题,开发商都尽量帮你想办法解决,如果真是收了房,再出问题,他们就一推而退,所以鉴于种种原因,就没有收房,自然就不会考虑到物业问题了。
事隔9个月过去了,开发商的承诺仍然没有兑现,房子的漏水问题依然没有处理,我们也没有入住装修,所以物业费理所当然没有收纳。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这段时间打电话要求我们缴纳物业费,而且还是从收房之日算起,这样的物业费算起来也是一大笔!还说不交齐物业费就不通水电。面对应开发商存在房屋漏水而未收房的房子用缴纳物业费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