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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浦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对闲置土地进行登记备案的公告 合政通[2013]26号 为依法处置和充分盘活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根据土地法和土地登记、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全县的闲置土地进行排查、清理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期限,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全县辖区范围持有闲置土地的业主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内,携用地手续、定点图、规划手续和业主身份证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建立电子及文字台帐,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三、逾期未按公告规定登记的闲置土地,在今后办理变更、抵押或报建等业务时,一律依法从严处罚,直至依法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凡按本公告规定备案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按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方案,并与县储备中心签订备案书。
五、闲置土地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若使用权人进行建设或交易时,县国土、住建、房产不得给予办理有关手续(证件)。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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