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私人企业的一名职员,自己省吃俭用终于攒够了首付的钱,准备为父母在这个县城买一套房。于是利用周末假期时间跑遍各大楼盘,终于选好在开发区一楼盘,可我想和家人商量再做决定。卖家建议,可以先交“定金”,往后考虑好了直接付首付,如果觉得不满意“定金”返回,免得被别人抢先定了,我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于是付了10000元“订金”,回家与家人商量。可和家人商量的结果是,大家都觉得那里的房子太偏,交通不便利。我只好拿着收据前往售楼部退款,可没想到,售楼部不同意退款,说你看这个收据写的“买房定金交款”,这是不予退回的。我没办法,只好找懂行的人支招,可说法是一致的。
某业内人士跟我说,从人情上讲,楼盘卖家做法是不对的,他们违背了当初的承诺,但从收据来看,他们是对的。因为“定金”和“订金”在本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定金具有法律效益,而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我们购房者要谨防卖家的“咬文嚼字”,在些收据的时候要看清上面的菌体内容,而不是只听卖家的“摆布”,再者,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行内人士请教先。希望各位网友要引以为鉴,不要再上卖家的“咬文嚼字”的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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