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最近有些报刊在说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问题上,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质列为“不完全产权”。这无疑给老百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增添了顾虑,给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的形成平添了障碍。
据有关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所有的产权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在内,房子的产权年限是永久的,只要房子还存在,产权就存在,没有年限的限制。
所谓的50年或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年限,按照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自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70年后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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