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物 价 局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价查字〔2009〕6号
关于开展商品房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商品房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部署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北海市物价局会同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北海市物价局组织实施。合浦县、铁山港区负责其行政区域的检查实施工作,检查期间,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到县、区开展督促和指导。
二、检查工作的时间、范围、时限和重点
1、检查时间:从2009年12月15日开始,至2010年3月15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2、检查时限:从2008年1月以来发生的商品房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费的收费行为及明码标价等相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具有连续性的可追溯到上一年)。
3、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房地产商品房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执行《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二是否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或者在交房时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管道燃气费的行为;三是否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三、处理整改
检查结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检查的有关检查和处理情况、整改及落实措施在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请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认真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北海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联系电话:2023131。联系人:吴文沛、刘忠樑)。如属自查出来的违法行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作从轻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不自查及不主动配合的,一经查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北海市物价局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