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证满5年之后上市,首先ZF有优先购买权或需要得到审批同意才能出卖,如果由ZF回购,价格似乎按原价?如果卖给他人,取得的收益(高出原购房款部分)要上缴70%给ZF,总说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总闹不明白,这个有限产权是什么意思,这下子明白了:在房子经ZF同意下卖给他人后,可以获得产权收益的30%。是不是可以理解个人对经济房拥有的产权就是30%呢?算算账,远高于同地段商品房啊。 不可否认ZF是善良的,是很想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者如果是年过中年的,似乎在将来富裕起来的希望不大,他们住进经济房直至余生,倒也算过上安居生活,而大部分买经济房的年轻人,他们被砖家称之为“待富者”而不是穷人,过几年,他们果真有些小钱了,因工作变动、婚姻变动等等、或者出于改善需求,再或者投资需求,他们想再买套房时,这才发现,买经济房把自己套进去了,做了个赔本的买卖,而且是亏大了。 据说还有规定:有经济房的人又买了商品房,必须退出原有的经济房,伤脑筋啊,本来想贷款买套商品房,将来留给孩子结婚用,自己住经济房的,这下好了,比限购还厉害啊!要不等孩子成年了,再让他排队、摇号买套偏远的经济房? 经济房购买者承担了所有税费和房屋维修基金,虽然两证上是自己名字,但没有出租的权利,没有财产抵押的权利,没有继承的权利,而且失去了投资房产的权利。东拼西凑、再贷款,原来只是出了个租金,经济适用房干脆改名叫“长租房”或者实至名归的“合法的无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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