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好赌,我为了保护这点固有房产,就私下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我本人觉得这样转让行为可以保住我家的房子。
我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女儿小李。2002年3月,我和丈夫购买了位于县城一套面积96.7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作一家三口生活居住。因我丈夫长期不在家居住,生性好赌,我为保障自己和女儿今后生活,便于2012年7月,私下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共同居住的房屋转让给我女儿,当这套房是女儿出资买的。去年2月,我丈夫知道此事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在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讼争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女儿小李在明知上述房产实为其父母共有财产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仍与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善意受让人。还认为我女儿未能举证证实其当时具有付款能力及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故在原告对两被告的交易行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认定两被告买卖讼争房屋为虚假交易,且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据此,判决我与女儿小李于2012年7月30日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我对这样的判决明显不服了,我这样做也是为了保存我的劳动所得,把房产转让给自己的女儿有啥不妥的,如果这样让他任意下去,结果输得肯定连渣都不剩。看着丈夫偷偷窃喜的表情,更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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