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各位网友有无这种购房的亲身经历,你去看房子,看好了一个户型,谈妥价格后,售楼人员会让你交上一笔订金,一般在1万或两万元,如果你拿不出这么多钱,有时几千块也照样可以。然后售楼人员说将房子给你保留3天,随后复印你的身份证,以“优惠价格”、“保留房”等许诺要求我们购房者签署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也称预约认购书)。
很多购房者很不解,存在很多的疑虑:买卖双方所签署的预约认购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有无法律效力?
商品房认购意向书是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其内容通常是约定买卖双方在一定时间按照某种条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或现房出售合同则是指开发商将尚未竣工或已竣工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而签订的合同,其内容是房屋的买卖交易。意向书只是对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行为的约定,依据意向书不能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和价款支付的约定,是房屋的买卖交易。所以我们通常将商品房认购意向书称为预约合同。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租赁等合同前,又订立《意向书》、《预订书》,确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 虽然预约合同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但并非没有效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