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看到各楼盘的广告宣传单,拍得华丽无比,觉得就是博宣传吸引别人的眼球而已,但今天看了网上一个案例才知道原来销售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夸夸其谈,说话不负责任。
2010年,某小区项目开盘预售时,业主们看到该楼盘刊登的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上均列明“小区绿化率在5%以上”,遂与该楼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小区的房屋。但业主们自2011年5月陆续入住后发现,小区绿化率与购房前宣传的50%明显存在巨大差异。2012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结果发现小区的绿化率仅为10.37%。此时,小区及周边建设已经定型,开发商无法再对小区绿地进行改建、扩建。2012年8月,针对“绿地缩水”问题,该小区的两名业主到法院起诉了该楼盘,随后业主们展开“车轮诉讼”,先后状告开发商,要求其向业主赔偿“绿地缩水”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有关“小区绿化率50%以上”的内容,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该楼盘的该项允诺虽然未载入合同,但根据相关规定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小区实际绿化率与其允诺的数值不符,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1000元至3000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所以楼盘的广告不能为了追求效果,而胡乱瞎编。不要蒙混业主,买卖应该是诚信的,童叟无欺,这样的买卖才能做得长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