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网友说购买的房屋主体开裂了,找物业不管,找不到开发商,不知道怎么办,我想以下的例子,对于很多买到了质量问题房屋找不到责任主体的业主都可以作为参考,希望借助合浦123房产板块的力量集思广益,大家帮助大家,维护我们最广大网民的利益。
2009年,何某看中了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当日将20万余元房款付清。之后,何某又向开发商缴纳了公共设施维修费等各种费用。2010年,何某花了3万余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可是,2010年8月,其房屋开始漏水,未能实际进住。何某就维修和赔偿问题多次找开发商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解除何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何某购房款及所缴的各种费用,赔偿何某房屋装修损失费;何某将所购房屋返还开发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长的商品,其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正常居住和使用,也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房屋质量合格交付是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主要义务,该义务不但是约定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如果不合格,买受人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且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