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购买了贵公司开发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延安北路延长线地块蓝湾二期项目商品住宅。 我方在收房时发现贵公司并未能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向业主提供相关 “两书一证” ,交房手续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规范等相悖之处,现指出并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我国目前规定建设单位交房时必须提供主题工程竣工、配套设施在内的综合《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
3、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由于我方购买的是贵公司开发的期房,在我方预付了购房款后,贵公司及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务必规范施工,按照经有关设计、审核部门设计审核后的图纸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损害广大业主利益。否则,我方将保留向贵公司追讨有关损失的权利;
5、请贵公司在现行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框架下,真诚地与我方协商有关合同事宜。若贵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我方将有权向当地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投诉及申告;
6、我方愿意与贵公司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
本申明一式多份,呈贵公司一份,我方每名业主各保留一份,其余将可能作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及申告的依据。
合浦蓝湾二期全体业主
2012年0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