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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方式不同 将产生不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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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梓 发表于 2012-5-13 16: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房屋因转移登记方式不同,产生的税费也大不相同。如赠与、继承及析产等,过户费用与买卖交易相差大。房产应以哪种方式转移登记?哪些类型的共有房产如何处理可以少产生费用?
  继承比赠予费用少
  案例:2005年,罗女士以32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她身体状况不是很好,欲将自己名下房产“给”儿子。但罗女士的情况比较复杂,儿子是她与前夫所生,现任丈夫婚前有一女,她与现任丈夫无
孩子,房子是她再婚前购买的。她将房产“转”给儿子,是赠与好,还是继承、买卖好?
  南国法援律师周代伟了解到,如果是婚前财产,罗女士现任丈夫就没有财产分割权。房屋属罗女士的个人财产,由她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若罗女士没有立遗嘱指定其子为继承人,那么法
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现任丈夫及女儿均有继
承权。
  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到,罗女士欲将房产“转”到儿子名下,可以通过“赠与”登记方式办理,需提供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然后到契税部门申请完税,之后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赠予公证费为房款
的2%,然后还要缴3%契税。房屋赠与的税费比较高,罗女士或可以选择立遗嘱,待自己过世后,由儿子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继承公证费为房款的2%,但免契税。
  获赠房产再转让税费高
  案例:柳小姐于2010年给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子需要银行贷款,由于实施限购、限贷政策,她无法以自己名义到银行贷款,因此在房产证上加上父亲的名字,以父亲的名义到银行贷款。房子首
付款是她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也是由她偿还,其他兄弟姐们没有“参与其中”。现在,房子还清贷款后,父亲有意将自己的产权“转”给柳小姐,她该如何办理手续,才能节省费用?
  从房产交易中心得知,房产证上有父母、子女名字的共有房屋,如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转给子女,只能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办理。“继承”登记只适用于父母已经过世情况,而且其他兄弟姐们同
意放弃房产的“继承”,柳小姐才能办理“继承”登记手续。“析产”登记只适用离婚,这套房不能用析产方式过户。
  目前,房龄未满5年的房产过户费在9%左右。表面上看,赠予房产产生的费用低,但是获得赠予的
一方,日后再转让房产,要交纳高额差额税。两次过户的总费用,远远高于两次买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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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梓 发表于 2012-5-13 16: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离婚析产免缴契税
  案例:杨女士的丈夫于今年年初去世,他们共育有子女两人,二人均已成家。杨女士与丈夫婚后购有一套单位房,该房屋已被拆迁,于2010年初经过置换获得一套回迁房屋,评估市值为60万元,房屋的共有人为杨女士和丈夫。丈夫去世后,杨女士与女儿一家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内,现在儿子提出,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父亲已过世,他应有继承权。杨女士不知道她与丈夫共有的房产要经过何种方式进行交易,能否通过“析产”登记交易方式,将丈夫所有的房屋产权转到自己名下,然后再与子女们进行财产分割?
  从律师处了解到,分家析产与房屋“析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家析产是属于法律范畴,法律上的分家析产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一般采取“一人独有,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出卖该房,大家分款”或“大家竞买”的方式进行。“析产”登记则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有区别。“析产”登记只适用于离婚析产,即夫妻双方离婚时,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离婚析产双方免缴交易税费,无需缴纳契税和个税。
  杨女士及子女目前涉及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回迁房属于杨女士与过世丈夫的共同财产,丈夫已经过世,房子共有关系解体,发生遗产继承关系。价值60万元的回迁房,杨女士享有一半的
财产产权,其已过世丈夫所享有的另一半产权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再次,杨女士及两名子女,3人对另一半产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即各继承10万元。因此,杨女士在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登记
后,需向子女二人各支付10万元人民币。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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