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务工经商的市内农村籍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下同)的本市城镇落户。
(2)外市外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落户。
(3)农村籍居民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在本市年纳税0.5万元以上的或工商注册资本2万元及其以上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转为城镇居民。
(4)本市籍农村居民就读市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⒊对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村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⒋荣获县区级以上优秀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落户。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
⒈购房入户:凭申请入户人户口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与配偶、子女、父母相互关系等相关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⒉农村籍居民务工经商人员入户:申请入户人、投靠人双方户口薄和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核原件、交复印件)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税务部门缴税证明、工商注册资金证明,与配偶、子女、父母相互关系证明、村(居)民委员会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相关证明等,到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⒊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村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入户:凭申请转户人户口薄和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申请转户人自愿转户申请书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⒋优秀农民落户:凭本人和入户人及投靠人户口薄、身份证,区、县级以上荣获奖励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及本人与配偶、子女、父母相互的关系证明、村(居)民委员会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等,到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⒌本市籍农村居民就读市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薄、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办理城镇集体户口,或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