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关于保障住房的管理是困绕地方政府相关管理单位最令人头疼的问题,也是一直以来相关部门想管却又总是管理不好的问题。不论怎么说,大力建设保障住房的初衷是好的,然而后续的监督管理跟不上,导致出现诸如桃源村宝马事件、榆城没关系就别想买安居房、北京保障住房多数出租的等现象的发生。
众所周知,保障住房是用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因此保障住房的使用者一定是中低收入者。然而为什么会又有那么多有钱人热衷于买保障住房呢?理由只有一个,利益熏心。一套保障住房买时只要50万元,五年后摇身一变就成了150万元,如此之大的利润必然导致人们蜂拥而致。因此,五年后可以上市转让成为经济适用房让人眼红的最吸引人的地方。本人以为,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转让本身就违背了保障住房的意愿,作为保障住房的申请者其身份是随着时间的改变是会发生变化的,也许今天他符合申请保障住房条件,到明天可能就不符合了,但作为保障住房,本人以为其性质应该是终身不变的。所以不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廉租房,还是最近最热门的公租房,其性质应该终身不变。对经济适用房而言,改变五年后可以上市转让的游戏规则应该是迫在眉睫,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可以借鉴《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其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出让或减免地价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禁止转让。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建筑物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具体实施办法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对于保障住房使用者的监督管理,本人以为可以借鉴法院治理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方式。对于保障住房使用者主体来说,其前提一定是中低收入者,因此对于频频出入于高消费场所的,其又怎可能是中低收入人群呢,因此,本人以为,可以在购买和承租保障住房之前,承购或承租者应与相关管理部门签定书面承诺,承诺禁止出入于高消费场所,不能出境旅游(于公出国可以放行,仅限于旅游出境),一旦有违反此类情况的,将自行退出。
对于保障住房的建房,记得茅教授曾提出一个雷人的想法,即保障住房内不建厕所,只能建设公厕。想法确实够大胆,而且如果执行起来,应该说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杜绝一部分高收入人群购买或承租保障住房。本人以为,还可以在茅教授的基础上增加一条,保障住房小区内不建设停车位,不允许私家车辆进出保障住房小区,走亲访友的车辆只能选择在附近小区或小区附近可以停泊的交通干道上停放。
对于保障住房出租或转租现象的管理,本人以为更好的办法是加大惩罚和宣传力度,对房地产中介的规范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在一定程度上,房屋中介起到了一定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应该严令禁止房屋中介代理此类楼盘的租赁活动。
对于保障住房的管理,实质上只要想管,没有管不好的,俗话说困难再多,也是没有办法多。关键还是在于管理部门要经常实地考验,发现问题,想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办法。
──名不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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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金土评估公司 于 2011-8-23 01:09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