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陈某龙2020年3月17号接到法院传票,因不在本地,便委托别人第二天到公馆派出所报案,但因涉案金额巨大,公馆派出所建议本人到合浦报案。于是我请假回家于2020年3月20回到合浦公安局报案,工作人员说此案已经经过法院第三方处理,须由第三方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来是3月30开庭,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推迟到五一开庭。庭审中贷款人陈某已承认陈某龙当时未到贷款现场,但某社代理人以2013年银行没有监控、放贷员不用到庭审现场为由,坚持认定陈某龙本人到场,说是陈某坦护陈某龙!一个穷打工仔,何德何能担保得了490万高额本金债务!拿什么做担保,拿命吗?身份证复印件都明显已另外两张不一样!逼不得已陈某龙提出鉴定指模字迹,但愿法院,鉴定机构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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